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传统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已不能有效保护互联网领域的个人信息数据。互联网企业作为大数据时代的重要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率与占有率都在与年俱增,但信息数据“黑色产业链”逐步壮大,互联网企业数据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为了打击犯罪,国家需加强前置规范与刑法的衔接性、明确“个人信息”新型权利属性、扩大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用最严厉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数据,使互联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迈入法治的轨道。
出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第3期36-42,共7页
Journal of Party School of Nanjing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基金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治理中职业禁止研究”(CX20190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