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运用人工神经网络、机器深度学习等强大的算法技术使其生成的创作物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作品没有区别。这种新型创作物的产生在著作权领域引发了两个主要争议:一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作品,二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如何确定。对此,根据人工智能进行文艺创作的运行机理,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客观表现形式、实质内容以及现实需要三个角度分析人工智能可版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的基础上,对比法律制度的设计成本,运用公平原则和发展原则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类推适用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制度,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和人类创作作品进行区分保护,充分保障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发展。
出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第3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Party School of Nanjing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基金
2019年度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创新项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研究”(SJKY19_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