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有限合作社与中国农民合作社有相似的制度设计思路,即合作社内部引入惠顾者之外的其他类型成员。美国有限合作社引入外部出资者成为正式成员,出资者的权利受到限制,试图既调动外部出资者的积极性,又保持惠顾成员的主体定位。现实中外部出资者不能接受权利受到限制,有限合作社的合作社性质不被认可,有限合作社实践不成功。中国农民合作社制度设计中引入服务提供者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设想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实际结果是服务提供者占有控制地位,制度设计难以执行。通过两种合作社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到几点启示:第一,合作社中引入多种类型成员值得商榷。第二,制度设计已成为中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障碍。第三,不同类型利益相关者间的多要素合作由合作社之外的企业制度承载。
作者
秦愚
董晓宇
QIN Yu;Dong Xiaoyu
出处
《世界农业》
CSSCI
2020年第6期42-50,共9页
World Agriculture
基金
郑州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创新发展基金(201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