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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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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或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造成损失导致问责的。
出处 《当代贵州》 2020年第24期77-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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