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侵权案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并不鲜见.与医疗技术纠纷相比,药品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1)案件性质难以认定.药品缺陷侵权与医疗技术侵权有时会同时存在或者难以分清.(2)因果关系证明困难.药品质量不合格既可能直接造成损害,也可能仅仅是未能发挥治疗作用(疾病失去治愈机会)从而产生损害,甚至两类因果关系兼而有之.另外,在某些药品侵权纠纷中,很难通过技术鉴定查清因果关系,只有做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后才能发现药品与不良后果之间有无关联.(3)责任主体多元化.药品质量缺陷可能产生于研发、生产、流通、存储等多个环节,药品侵权纠纷中就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主体.(4)侵权原因多样化.在部分药品侵权案件当中,除了药品缺陷侵权、医疗技术侵权以外,还存在医疗伦理侵权的可能.譬如,某些药品据其说明书记载有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风险,医方在使用之前应当告知患方并获得书面同意.否则,风险一旦发生,医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责任.(5)归责原则多重性.医疗行为过错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药品缺陷侵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则以各方均不存在过错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