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理论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竞争关系的定位一直存在争议,互联网经济下的新经济形态对竞争关系的意义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从传统理论来看,竞争关系与竞争行为之间的逻辑不清,强调竞争关系也与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离;从具体实践的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来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特殊也性使竞争关系难以发挥在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作用。应当明确竞争关系的意义是认定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损害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且以一个原则和多个基准为标准来确定竞争关系,切实发挥竞争关系的作用。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73-75,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