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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调查中通讯监听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以《监察法》第28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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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调(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转移至监察机关。2018年3月20日颁布实施的《监察法》,是监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监察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了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技术调查措施,其中也包括通讯监听手段,但该条文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的规定,导致通讯监听在案件范围、适用条件、批准主体、执行程序和权利救济等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限定通讯监听的案件范围,明确通讯监听的适用条件,变更通讯监听的批准主体,规范通讯监听的执行程序,健全通讯监听的救济途径,从而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完成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任务。
作者 潘宇靖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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