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交往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保兑行在跨国交易中有分散风险的功能,它经过与开证行的委托和授权,在符合付款交单条件的情况下,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但理论和实务中对保兑行的法律地位还存在争论。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比学界通说:有开证行与保兑行的关系类似于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关系、为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的观点,并结合对德国并存债务承担有关规定的研究,最终得出结论:保兑行与开证行共同对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关系。
出处
《新西部》
2020年第15期63-64,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