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而将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十分常见。当登记在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径自处分股权时,其效力如何不无疑问,由此引发了无数纠纷。我国公司法中无共有股权制度,夫妻共有股权实为伪命题,登记在册的一方对股权的处分为有权处分。股权仅仅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夫妻共有范围仅限于股权的财产价值。当股东一方对股权的处分损害了非股东配偶的权益时,非股东配偶可以根据一般侵权、恶意串通规则寻求救济,亦可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予以求偿。
出处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62-67,共6页
Journal of Jingch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