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生效的《新加坡公约》被称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多元化机制的又一个里程碑。公约使得以往缺乏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和解协议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这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而言,无疑提供了又一个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在后公约时代,调解将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定方式之一,国内商事主体面临“变”和“不变”两个方面的问题。所谓的变是指调解方式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扩展了争议解决的途径选择和空间。不变的是以往国外法院判决和国际仲裁裁决等形式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新加坡公约并没有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中国相关主体应该正视公约带来的机遇和困难。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52-57,共6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