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水利厅(水务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林业和草原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年第17期74-76,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