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在公共关系学上,公众是与公共关系主体(社会组织)发生相互联系、作用,其成员面临共同问题、共同利益和共同要求的社会群体。①与公共关系学强调公众作为社会群体的共性不同,刑法上的公众概念常常被用于泛指与行为人没有特定关系的大众。我国刑法多处明确使用了“公众”一词的表述,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社会公众,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教罪中的公众,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中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园徽罪中的公众场合。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6期11-16,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意适用的刑法教义学原理”(19FEXB05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