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赌协议中的现金补偿约定并非违约金,无论业绩承诺是否为一项合同义务,均是如此。基于估值调整之合同目的。现金补偿原则上不得高于出资本金;例外时,虽可高于出资本金,但仍因利息管制而有上限。股权回购约定既非违约金,也非借贷合同,但同样受制于利息管制。在现金补偿与股权回购并存时,股权回购价格原则上应扣除已经或将要支付的现金补偿,若有相反约定,则适用利息管制:目标公司上市成功时,投资方原则上不再享有现金补偿请求权。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6期69-7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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