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作出规定,理论界存在争议。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很多相似的案例作出了不同甚至矛盾的司法认定。我国应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将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并修改相关法律,确认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主体资格,规定超龄劳动者之劳动权益,建立弹性退休等制度,以切实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从而通过立法解决目前的困境。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10期114-117,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