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洲专利局的一个技术上诉委员会已将关于技术系统或过程的仿真是否具备可专利性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交给扩大上诉委员会。该案件编号为G 1/19,目前仍在审理中。这些法律问题尤其关注了技术系统或过程的计算机仿真是否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这是根据欧洲专利法判断创造性的先决条件。衡量计算机仿真方法是否具备创造性涉及到该仿真方法是否能够除却能在计算机上实现仿真以外还能产生出进一步技术效果。扩大上诉委员会就此案的意见将毫无疑问地对计算机仿真方法的可专利性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本文解释了技术系统或过程的计算机仿真在判断其创造性时应与其他任何计算机实施发明同等对待的充分理由。
出处
《专利代理》
2020年第2期86-90,共5页
Patent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