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某于2018年12月6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是司机,试用期1个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双方于2019年1月6日签订了两年期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月31日,该科技有限公司以刘某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天到人事部门索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公司未在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因此,刘某认为其在职期间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公司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庭审中,公司称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统一一批盖章的,刘某不履行工作当天,因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间不到一个月,还未来得及盖章。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6期36-3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