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7年8月20日,张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住院治疗,同年9月5日出院。2018年3月18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2018年12月29 H,张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收到该申请后,以张某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6期43-45,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