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降低企业知识产权收入的相关税负,欧洲多国采用了“专利盒”税制。我国采取了与欧洲国家相关税制类似的“类专利盒”税制,但存在一定的差异。二者作为税收优惠措施,均应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及比例原则,以促使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能够合理有效地发挥。我国相关税制在比例原则的审视下存在部分缺陷,可借鉴欧洲的“专利盒”税制予以完善。同时,优惠税制带来的跨国税基侵蚀问题,应通过跨国协调的方式解决,经合组织BEPS行动提出的“实质性活动标准”要求具有合理性,应予以贯彻执行。
出处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第1期18-23,共6页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 Tax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