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追加”须满足四个条件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需要追加采购的现象。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该法律条文的关键词应该是:“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统称“标的物”),标的物相同是前提,如果标的物不相同,不可以采用追加采购,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作者 夏志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招标》 2020年第6期58-58,共1页 China Tendering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