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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离职职工就业,单位必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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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询] 鉴于我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我在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却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理由是合同中并没有相应内容.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作者
廖春梅
机构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出处
《湖南农业》
2020年第7期41-41,共1页
关键词
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
职工就业
不能自己
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
补偿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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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宇.
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的理论抉择与制度构建[J]
.法制与社会(旬刊),2020,0(10):27-28.
2
陈傲黎.
年轻职工就业心态调查社会实践报告[J]
.丝路视野,2020(3):41-41.
3
陈艳.
他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J]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0(5):45-46.
湖南农业
2020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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