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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公共财产义务的宪法意蕴 被引量:3

The Constitutional Meaning of the Obligation to Care for Public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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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具有多种规范效力,对应公民的多种地位,既是法律义务,又蕴含自为义务和道德义务。在宪法上确立该义务,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内在要求,是保障公有制落于实地之必要条件,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之基础。爱护义务除了通过合理利用公共财产、对公共财产尽高度注意、对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进行制止以及力所能及地及时阻止公共财产损害的扩大等方式履行外,还可以通过向公共财产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或举报义务、行使监督权、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在国家机关指挥下参与保护公共财产的活动等方式履行。为了确保爱护义务的切实履行,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规定不履行爱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容错机制和激励公民履行爱护义务的机制,并在法律上认可公民有合理使用附近公共财产的权利。
作者 杨喆翔 肖泽晟 Yang Zhexiang;Xiao Zesheng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1-120,共10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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