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如何适用存在争议。停止计息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顺利且有效率的进行,也为了能追求重生的企业减轻债务压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对于停止计息规则的具体适用也并没有统一。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对此问题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只是对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进入破产程序作出了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停止计息规则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立法机关可对其作出一定修改。
出处
《中国商论》
2020年第13期46-47,共2页
China Journal of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