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属夫妻双方所缔结的财产性契约,其中所涉物权变动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为基本原则,考虑到其所兼具的身份契约属性,在夫妻之间,公法的强制性应保持适当谦抑,对该物权变动所引发的法律效力做出内外界分,实属必要之举。在此学理基础之上,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视角,一旦对外涉及市场交易第三人,出于维护公法权威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之考虑,若未经正式登记,该协议不得对该第三人产生效力;由于《婚姻法》具备特殊的家庭人身属性,该协议在夫妻之间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并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可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之内容直接在夫妻之间确定物权的真实归属。
出处
《知与行》
2020年第2期52-56,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