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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区分“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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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五十八条"任何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近来引发了市场的广泛热议。该条规定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禁止"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范围,从此前的"法人"拓展到所有主体。在新规下,今后不法分子若要操纵市场,就只能以自己账户进行大笔交易,对此,监管部门的稽查系统一眼就能识破,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自己账户进行内幕交易也更容易被察觉。
作者 熊锦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金融博览》 2020年第12期95-9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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