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年来农机市场快速增长的背后,一定程度衍生了因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本文所谈的“两个责任”,一个是农机产品责任,另一个是农机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实际工作中,综合运用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并区分“两个责任”,对于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调处产品质量纠纷投诉案件,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理顺社会情绪、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农机质量与监督》
2020年第5期21-21,27,共2页
Agricultural Machinery Quality &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