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价值判断是民事司法裁判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法律制度不明确时,裁判者须使用价值判断填补法律标准空白,从而服务于“三段论”的涵摄过程。价值判断适用场合主要是描述性“类型”及“须填补的评价标准”。价值判断致力于实现“正当化”法律共识,通过寻求“适当的法效果”作为客观标准以证成判决结论。具体方式主要是运用“类型化”案例比较,抽象出个案中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情境,以此寻找代表性案例群,从中提取一般法律思想,以实现对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类型化”案例比较方法存在局限性,无法应用于新案件类型、边界概念等问题,此时需依靠裁判者自由心证,以“可认为正当”决定完成法的续造。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19-24,55,共7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