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归责原则是监察赔偿制度构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依据国家权力类型划分出不同赔偿领域,进而针对权力行使特点及其对公民权利的强制性构建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基于此,在监察赔偿制度建构中,宜在《国家赔偿法》中专设“监察赔偿”一章,并针对监察措施特点予以类型化。现有监察措施可区分为任意性监察措施与强制性监察措施。从重要性理论与比例原则出发,结合实用主义分析路径,应采取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归责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具体而言,结果归责原则适用于对人身权强制性较高的留置与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措施,而对于其他监察措施,则采用违法归责原则。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34-42,共9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