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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同资产核算范围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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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企业应新设合同资产科目,用来核算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尚未取得无争议确定性的收款权利。在实务中,合同资产核算范围常常易与应收账款核算范围混淆,给管理带来诸多问题,尤其在资产分类管理上,更易产生混乱。在施工履约过程中,合同付款比例以外的工程计量款,表达的是工程形象进度和施工企业履约状况,监理和项目业主代表确认的是预结算暂估工程款,从结算认定、权利认定、应收认定和管理需要等几个角度分析,暂估工程款均未形成最终确定性的收款权利,没有达到应收账款标准,应该作为合同资产核算,项目经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是主责管理部门,工作重点是加快项目结算和决算。在项目竣工决算后,工程造价最终定案,形成的收款权利确定无争议,应确认为应收账款,但其中质保金部分处于不确定状态,应确认为合同资产。
作者 李有贵
出处 《交通财会》 2020年第6期34-38,共5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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