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不可靠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排除的独立根据之一。作为一种基于证据内在属性的排除,不可靠证据排除与基于外部政策的非法证据排除有截然不同的规范目的、启动条件和运用逻辑。不可靠证据排除的规则化不仅可增强证据“两力”“三性”理论的弹性和张力,理顺刑事证据真实性审査判断的逻辑顺序,还能满足司法者的多重现实需要,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公正和高效。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普遍认可和自觉适用,基本实现了其预期功效。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付之阙如,司法解释中的定位不清,导致其在规则构建和实施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当务之急,应进一步明确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与其他排除规则的关系定位,构建不可靠证据排除的程序保障性规则,并调整和完善不可靠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标准。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9-98,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刑事司法中的运动式治理”(项目编号:2020YJC82005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