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发布,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据宪法与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监察法规从属于国家法律体系,同时又与党内法规体系、党和国家政策体系以及道德规范体系等存在密切联系,监察法规的诞生对中国规范体系尤其是上述4类体系必将形成冲击。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尽可能减轻监察法规对既有规范体系的消极影响,必须努力实现监察法规与各规范体系间的融贯。为使监察法规与中国规范体系融贯得宜,监察法规应当依循原有规范体系已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坚持根本规范优位原则、规范保留原则、立规谦抑原则及程序正义原则,并在上述原则指引下,落实合宪性审查制度,努力实现监察法规与法律规范、相关党内法规及政策和道德的衔接协调。
作者
祝捷
杜晞瑜
Zhu Jie;Du Xiyu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年第3期135-144,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创新性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9VH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