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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作品类型法定”--兼评“音乐喷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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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绝对权(对世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公众,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类型的绝对权,因此,物权/著作权必须法定。但是,物的类型/作品的类型从无法定之说,也断不可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八种作品类型,类似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在有名合同之外尚有无名合同,在法定作品类型之外亦应有其他类型之空间。将法律规定的作品类型解释为作品的构成要件,不具合理性,且有违立法宗旨。
作者 程水旺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中国版权》 2020年第3期22-25,共4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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