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各取所需、不涉及道德评价的“交易”,认罪认罚从宽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被追诉人合道德行为的“奖励”.前者的检察官是内驱动力过强的交易受益者,后者的检察官是内驱动力不足的奖励提议者.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就要使检察官也成为协商的受益者,但同时也要防范相应风险.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1期36-39,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GJ2018D2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