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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召而未回”生产企业能否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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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7年8月22日,某县原食药局因国家监督抽查系统向其移交了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槐蜂蜜”产品不合格报告,对该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立案调查。2017年10月30日,该局作出处罚决定,认为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1月10日,当事人缴纳罚没款10200元,顺利结案。
作者 朱娜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11期74-75,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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