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商业交易早已进入"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背景下,各类纠纷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证据的电子化。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加大了举证难度,入法进程滞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相对不强,司法实务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与把握也不一,导致司法行为的指引性不强。为此,法院可从加强对电子证据举证的引导,合理分配举证义务,对电子证据的论证适当使用推理等方面着手,推动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审查的发展进程。
出处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20年第7期29-34,共6页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Communications Priv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