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体现为法官基于预期的合理社会效果推导法律解释结论,这一方法有利于发挥社会后果的合理导向功能,但也容易滑向功能主义解释。法学界对司法裁判后果论方法研究侧重后果主义论证,强调依据社会效果证成裁判结论的正当性,没能系统揭示后果取向如何融入法律解释,规则取向与后果取向二元对立一直存在。目的解释作为目标导向性解释方法,具有明显的效果诉求,构成后果取向进入法律解释的常用通道。很多后果取向解释秉持功能主义立场,以目的解释名义,推行后果主义论证,用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代替法律解释,把司法裁判的功能目的等同于法条的规范目的,挤压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规范后果取向解释应用,必须区分法律解释与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理清目的层次,遵循法条与规范目的之对应关系,将后果取向作为内置于目的解释之引导与合理评价机制,防范后果取向对法律解释的歪曲与解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75-192,共18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目的解释的思维构造与规范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19BFX0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