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从法律层面赋予了竞业限制的合法性。然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片面理解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以企业内部规章的形式扩大其适用范围。
出处
《中国工运》
2020年第2期55-57,共3页
Chinese Workers’ Mov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