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行为可否作为不可抗力事由充满争议。行政协议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不同于民事合同。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职权、专业和行政程序等因素决定行政机关作为公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私方当事人对于政府行为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应等同,应当建立行政机关的专业标准和私方当事人的一般人标准的双重标准体系。对行政机关提出政府行为作为不可抗力事由,法院应综合考量政策变化、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中行政机关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对行政机关采用严格审查的标准。厘清违约、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防治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行政机关利用不可抗力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5-115,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项目号18ZDL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