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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环保部门的权责配置 被引量:13

Allocation of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s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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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税不以会计核算为计量基准,而以排放量、污染当量和分贝数为计税依据。这种计量特性使环保部门介入环境保护税征管具有功能适当理由。考察环保部门的权责变迁,不难发现当下立法只是将环保部门定位为征管辅助部门。归因于这种功能定位,除却环保部门之于环境保护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权,削减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能,增加环保部门的征管义务,模糊处理环保部门的征管责任是为时下立法的显著特征。这种定位与权责配置不仅与权责一致原则相悖,而且与稽征经济理念相左。若不加以改正,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征管裂缝和隐忧,致使征管效率大为降低。而要想走出困境,则一方面需要调整环保部门的功能定位,明确其为征管合作部门;另一方面需要优化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责,助力征管合作机制落地。具言之,既有必要剥离与征管无关的环保部门义务,又有必要增设针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激励制度,还有必要明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者 叶金育 Ye Jinyu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60-177,共18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民委中青年英才科研项目“民族地区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政策工具配置及其法制保障研究”(项目号MSR20003) 中南民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引进人才)资助项目“特定目的税法理构造与适用”(项目号YSZ18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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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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