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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特征”的反思与优化 被引量:2

Reflection and Optimization on the “Four Features” in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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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在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四性特征”标准指导下却反呈扩张趋势,原因在于该标准的内在缺陷及其所导致的僵化适用,使得其实施效果与设立本意相背离。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明确本罪规制对象为间接融资行为,重点关注资金用途;实质考察行为人“还本付息”的承诺,确定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故意,并限缩解释“存款”的内涵;在认定“社会不特定对象”时,应在划分手段与立法目的之间建立合理联系。
作者 杨琳 Yang Lin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17-25,共9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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