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机器人因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主思维能力和有目的的活动能力等特性,使得其不仅仅是客观意义上的物,还具有了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当前对应否赋予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主体资格有三种观点,即赞同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否定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和有限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相关讨论对传统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构成一定的挑战,在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之外似乎第三种"人"呼之欲出。从根本上说,智能机器人依然是人能力的延伸,由于其存在自然、社会和精神属性的三重"人"性缺失,其属"人"特征也只是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由于诸多人之为人的前提性缺失,赋予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主体资格存在深刻的人本困境。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4-67,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阶段性成果(XSJCX19_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