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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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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场外配资形式募集客户保证金及将保证金设置共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但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如果是针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之后违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可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或挪用资金罪,但若其完全是以虚构投资行为吸引客户缴纳资金造成损失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认定.
作者 金琳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2期29-33,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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