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2018年1月5日凌晨,行为人张某从外面回家经过楼下住户客厅窗户时,习惯性地朝里观望,发现受害人陈某床头边上放着一个没有拉拉链的背包,一叠人民币露在背包口.他发现受害人家客厅窗户没有上锁后,从楼下找来一根长木棍,采用“钓鱼”的方式偷走被害人背包,盗得3000余元现金.本案中,办案机关对于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均无异议,但对其“钓鱼”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的“进入”行为仅包括行为人的身体完全侵入到户内的直接进入行为,行为人身体未全部进入户内,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采用“钓鱼”盗窃的方式,利用工具将他人户内财物勾出的行为属于有危险性的间接进入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2期79-79,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