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流动资产范畴,《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发布后,部分减持长期股权投资时,是否需要经过“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来加以过渡,自然就引起了业界的思考与关注。文章通过分析研究后得出如下结论:母公司部分减持且丧失控制权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全部结转持有待售资产。共同控制方或重大影响方减持时,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全部或部分结转到持有待售资产,且在持有待售资产终止确认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依据其明细科目分别结转到相对应的会计科目。
出处
《商业会计》
2020年第13期10-12,共3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