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入,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商事争端也与日俱增。为保障"一带一路"合作中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是极具创新性的,但同时其协议管辖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标的额的设定与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相冲突,"国际性"的判定标准严苛以及案件受理受到"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这些不足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也极有可能导致国际商事法庭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因此,为更好推动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影响力,我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完善国际商事法庭的协议管辖制度。
出处
《理论观察》
2020年第6期101-105,共5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