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反杀防卫案在定性上发生了反转,除了对于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理解不清,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固有的缺陷使得在解决此类疑难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内,犯罪构成与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两个面向,从社会危害性出发判断行为性质是其必然的思维路径。而在犯罪阶层论的语境,行为才是思维的始点,决定行为法益侵害性的是具有严格位阶关系的各阶层的动态构成,从而可以避免从社会危害性入手所造成的先入为主的误判。在司法实践中提倡犯罪阶层论可以坚持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从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和犯罪阶层论并行逐步向犯罪阶层论的普及过渡。
出处
《社科纵横》
2020年第6期72-77,共6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