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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的潜在风险及其应对

Potential Risk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Guilty Plea Leniency in Supervision of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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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职务犯罪调(侦)查权由检察院转移至监察委。2018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明确了监察调查程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将“认罪认罚从宽”写入《监察法》意义重大,但在监察调查程序中可能存在诸如强制被调查人“认罪认罚”、引诱被调查人“认罪认罚”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出现腐败等潜在风险,应当采取允许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加强法检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强化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提高监察调查人员的自身素质等措施以应对和化解风险。
作者 袁庆立 YUAN Qingli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96-99,共4页 Journal of Huaibe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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