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的双向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有可能不履行协议内容,成为违约一方。当行政相对人违约时,通常行政机关寻求非诉强制执行作为救济路径。但立法的缺失致使涌现出的非诉强制执行异象,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公正。为此,透过行政协议的二元性特征,基于平等原则、公共利益理论、自由原则的理论证成,发现唯有"约定条款+非诉强制执行"是行政协议非诉强制执行路径的正当定位。将该约定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引入行政协议,同时通过对非诉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则进行优化完善,从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及执行主体几方面进行明确改造,确保行政协议最终得以有效准确地强制执行。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132-142,共11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