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对于"伪劣产品"的司法认定出现了过度扩张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假冒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次而不劣"的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仅不符合地方标准的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无法定质量标准的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使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范围不适当扩大,刑事处罚与民事违约、行政违法界限不明。传统上对于本罪法益的理解并不能起到界定本罪处罚范围的作用,通过将本罪的法益具体化为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能够限制"伪劣产品"认定的过度扩张。本罪认定的"伪劣产品"应是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以此可梳理出实践中"伪劣产品"司法限缩认定的具体方法。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162-173,共12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