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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中电子化财产充值、转账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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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注焦点】电子化财产兼具电子性和财产性特征。以被害人手机支付平台账号为犯罪对象,利用绑定的银行卡进行电子化财产的充值、转账以及在被害人手机支付平台账号内互转、尚未转出行为的定性,关系到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认定。审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时,应当根据全面审查行为人侵犯被害人电子化财产行为的证据,综合行为的性质、表现、结果等分类适用,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作者 马磊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191-200,共10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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