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偷换二维码案件的实质是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接收错误信息,并基于错误认识,向被告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理应构成诈骗罪.既有的“被告人、商家、顾客”的分析模式存在误区.在信用支付背景下,电子支付的流程本质是,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委托,处分自己的财产以代为清偿付款人债务的行为.虽然现代化支付系统不能被骗,但系统背后的职员可以被骗.职员的错误认识,或来自借助机器系统认识的错误推断,或来自借助人力认知的真实性误导.对于被害人的判断,刑法应从民事责任分担的泥沼中挣脱出来,以素材同一性与法益归属性为原则,确立刑法被害人判断的独立标准.自此,可以形成网络支付财产犯罪的统一分析框架.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4期47-60,共1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立体刑法学视角下网络空间治理的刑事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8FXC008)之阶段性研究成果.